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2015-11-04点击: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础医学院科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提高科研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江西中医药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结合本中心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实行中心领导下的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制。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必要的技术装备,也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学校,由申购单位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校内用户可通过学校大仪中心或学院银杏园端口或其它方式进行仪器设备预约。

第五条中心所属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实行有偿服务,所得部分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中心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仪器设备责任人执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分别颁发“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资格证”(以下简称“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并发挥效益。

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需上机操作,必须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并经贵重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及配合下方可上机操作。

第九条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可委托仪器管理人员协助检测,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院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在此前提下,可酌情向校内开放。

第十一条实验室内的每台仪器设备都应配备操作程序、仪器设备功能、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状态标识。

第十二条用户原则上须在使用前一周向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以便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第十三条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基础医学院科研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责任人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四条获准自行上机操作的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按相关操作要求进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每次使用仪器设备前后均需检查状态是否良好。使用过程中。实验完成后,应及时剪切移除实验数据,如造成数据被删除概不负责实验完成后认真填写仪器运行情况记录,及时清理所用场地和物品。并保持仪器设备干净整洁,保证实验室内具有良好的环境。

第十五条用户在使用仪器前发现问题或仪器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用。记录和写明情况并立即向设备责任人。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必须保持系统配套,不得肢解,配件不可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责任人需按时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配件正常消耗,仪器设备责任人应按需更换易耗件。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及时做好保护性处理,严禁随意开启或野蛮终止,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违规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讨、照价赔账。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每台仪器设备都应建立系统完备的档案,由中心统一存档。每台仪器设备的档案应包含以下十二项内容:

1.学院讨论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会议记录;

2.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报告;

3.仪器设备购置的校内外专家论证意见;

4.学院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仪器设备购置请示;

5.仪器设备购置合同;

6.仪器设备到货的验货清单,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资料;

7.仪器设备生产厂家的使用培训音像资料;

8.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

9.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申请与使用记录;

10.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

11.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功能开发、软件升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

12.仪器设备移交、报废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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